GB4029-1983防震手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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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681.114.8752防震手表GB4029-83IS01413-1973Shock-resistant wristwatches本标准规定了防度手表的技术定义,并说明相应的试验方法。本标准等同采用1S01413一1973《防震手表》。注:本标准只用于产品鉴定,而不是用于生产现场对每只手表的检查。因为经过这种试验后会引起手表走时差的变化,即使走时差的变化达到了试验的最低要求,也需要对手表进行重新调整。1定义凡能称得上“防震”(或者其他相似提法)的手表,应满足第2章中规定的最低要求。2最低要求对经过试验后的手表,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:a.在受冲击后,手表不应停走b.剩余效应不超过每天60s:©,手表在承受试验后,不得有任何明显影响功能的损坏(例如:表针弯折或移位,自动装置或日历机构的损坏),以及外观的损伤(例如:表玻璃破裂)。3实际意义全部试验操作是按照模拟条件设计的。它相当于手表从1m高处偶然跌落到水平硬木地面上时该表所受到的冲击。4试验方法4.1被测手表不应装有表带,除非表带与手表是一体的。4.2在试验的全部持续时间内,环境温度应在18~25℃之间,温度的波动不得超过2℃。4.3用从产生冲击的装置是一种摆式冲击试验器,或者是根据第6章所给出定义的任何其他结构的仪器。4.4试验程序4.4.1在冲击前测定走时差:在上满条60m后,按如下各个位置依次测试,每个位置至少测试2 mine4.4.1.1FH(面下)。4.4.1.26H(6上)。4.4.1.39H(9上)。4.4.2第一次冲击:冲击作用的位置正对着表壳侧边,并平行于手表平面,在“9点”一侧。4.4.3第二次冲击:冲击作用的位置正对着表玻璃,并垂直于手表平面。4.4.4在冲击后测定走时差:在第二次冲击后5mi,按如下各个位置依次测试,每个位置至少测试2min。4.4.4.1FH(面下)。国家标准局1983-12-17发布1984-09-01实施1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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